工业品买卖合同出卖人:签订地点:朝阳钢铁合同编号:买受人: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签订日期:采购订单号/框架协议号: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格及交(提)货时间标的名称质量标准生产厂家商标牌号计量数量单价(元/计量单位)总金额(元)交(提)货时间及数量1/7月2/8月3/9月4/10月5/11月6/12月回转窑用石灰石20-40朝阳吨合计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不含税包干价(一票制)税率:13%第二条质量标准:1执行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回转窑用石灰石采购技术条件》APTQNHRJ001—23。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执行朝阳钢铁有限公司YSZZCNHRJ001-24《回转窑用石灰石质量验收准则》,牌号:外购YS502530-CHW。(1)以CaO=500%、MgO=35%、SiO2=25%、S=003%为基准计价。(2)若49%≤Cao<50%,比50%每降低001%在单价(不含税)基础上下浮004元/吨;若48%≤Cao<49%,比49%每降低001%在单价(不含税)基础上下浮008元/吨,累计扣款。(3)若35%<MgO≤4%,比35%每升高001%在单价(不含税)基础上下浮004元/吨。(4)若25%<SiO2≤3%,比25%每升高001%在单价(不含税)基础上下浮002元/吨;若3%<SiO2≤4%,比3%每升高001%在单价(不含税)基础上下浮004元/吨。累计扣款。(5)若003%<S≤005%,比0003%每升高0001%在单价(不含税)基础上下浮01元/吨。(6)H2O以40%为基数超出部分以扣重形式扣除。(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MgO>4%;CaO<48%;SiO2>4%;S>005%,具备返厂条件的一律返回,不具备返厂条件的按单价(不含税)50%结算。(8)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MgO>5%;CaO<44%;SiO2>7%,具备返厂条件的一律返回,不具备返厂条件的不予结算。(8)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CaO<44%;SiO2>7%;MgO>5%;具备返厂条件的一律返回,不具备返厂条件的不予结算。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散装翻斗车运输,清净车底,不混杂物。第五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无。第六条交(提)货地点、方式: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回转窑料仓交货。收货单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加工储运中心。第七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承担:汽运货物由出卖人负责运输,并负责卸车,一切费用包含在单价内;也可以铁路运输。出卖人应严格遵守《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遵守国家公路运输相关规定及甲方所属各单位规章制度及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的有关规定,服从买受人管理人员的指挥,保持买受人厂区卫生清洁。出卖人凡进入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厂区的柴油车辆,汽车污染物(尾气)排放应符合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进出厂车辆按朝阳钢铁《清洁运输工作管理方案》执行。送货车辆尾气排放标准要求国家六级以上。建议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第八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计量以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计量为准,质量以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计量化检验中心化检验为准,车车取样。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负责验收。若出现质量、计量异议时,及时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出卖人二日内派人处理,否则视为同意买受人意见。第九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货到验收合格后,凭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加工储运中心出具的签证及计量化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单按批次结算。挂账后按朝阳钢铁资金支付规定承付货款(挂账月起第五个月付承兑或第十一个月付现汇)。在本合同签订前,该付款政策已通过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使出卖人(收款方)充分知悉并同意接受该政策要求。合同税率为13%。如税率发生调整,按国家现行税率执行。一票制结算,结算后增值税发票上的产品名称必须按合同名称填写。第十条违约责任:1、出卖人一方不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约定,应当赔偿买受人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原因要出具相关证明),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如到达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买受人有权退货(或扣款)和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出卖人承担;4、所交付的产品必须是本厂生产产品,发现所交付的产品不是本厂生产产品,则取消合格供方资格、终止合同,同时扣除本次合同的履约保证金。5、本次合同按合同不含税金额的5%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最高上限30万元,合同期完成无异议予以返还。6、如出卖人人员偷盗、损毁甲方财产,按《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盗窃案件处理实施细则(试行)》(鞍山钢政发〔2020〕15号)的规定对出卖人进行考核,并有权要求出卖人更换上述人员,赔偿买受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立即解除合同,取消出卖人合作、中标资格,终止与其发生任何业务往来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不成的,应向合同签订地(朝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自起生效。交货期: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1、合同单价为不含税包干到厂价格。2、用增值税发票一票制结算,发票开向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3、买受人可以根据内部生产情况调整交货数量和交货时间,出卖人无条件接受交货数量和交货时间的调整。3合同签订后因出卖人原因终止供货或质量上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立即终止合同,出卖人未按买受人要求按期发货对买受人造成损失,出卖人负责赔偿。4、合同数量如不足以保证生产,可超合同量10%进货。5、运输过程中要注意防潮、防雨、散料必须采取防飘散、防尘等环保措施,如出卖人违反朝阳钢铁公司环保规定,买受人有权对出卖人进行处罚。6、廉洁条款:在合同签订前后或履行过程中,如出卖人存在贿赂收买买受人相关人员,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或实施商业欺诈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买受人有权单方立即解除合同,取消出卖人的合作方资格并终止与其的任何业务往来,并按双方签订的《廉洁诚信合作协议》执行。7、出卖人应遵守朝阳钢铁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等方面管理规定。8、乙方进出鞍山钢铁各单位管理区域内,要严格遵守鞍钢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相关单位(部门)的指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开展业务活动。9、如回转窑因石灰石质量问题引起较大波动,立即停止发货。出卖人买受人鉴(公)证意见出卖人(章):买受人(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朝阳龙安支行鉴(公)证机关(章)账号:账号:2100*88888经办人:税号:税号:9121*91G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22000年月日合同交货期:2023年07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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